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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遏制会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

  6月28日,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〉的决定》,自7月1日起施行。

  会计法于1985年制定,1993年、2017年两次进行修正,1999年进行了修订。会计法施行以来,在规范会计行为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、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。随着经济社会持续不断的发展,会计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,出现了会计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偏轻、财务造假行为时有发生等新情况新问题。会计法修改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。

  “此次会计法修改,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,对于逐步加强会计监督,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,维护市场经济秩序,推动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。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杨合庆说。

  据杨合庆介绍,此次会计法修改,坚持问题导向,在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的基础上,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明显问题,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,完善会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任追究,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。修改决定主要内容包括:

  一是,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。规定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、决策部署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,为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。

  二是,加强会计监督。明确各单位理应当建立、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;规定财政、审计、税务、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。

  三是,完善会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任追究。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伪造、变造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,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以及授意、指使、强令会计机构、会计专员等伪造、变造会计凭证,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提高了罚款数额,合理设置处罚梯度,加大会计违法成本,维护市场经济秩序。(记者朱宁宁)